S-1逐章讲解
21对非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21单章

第二十一章 对 A 类普通股非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原文位置:原书第 311–315 页,PDF 第 426–431 页。英文底本:英文文字版/21-非美国持有人税务。 这一章是美国 IPO 招股书的标准章节,内容几乎是通用模板,和 Anthropic 的业务无关;原文多次强调「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建议」。本讲解同样不构成税务建议。 五个层级从小到大:一级大纲 → 二级一句话核心 → 三级拆开讲清楚 → 四级对照招股书深读与应用 → 五级完整中文译文。

一级这一章的大纲

这一章告诉美国以外的投资人,买、持有、卖出 Anthropic A 类股时要面对哪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回答五个问题:

  1. 谁是「非美国持有人」? 不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美国公司、全球收入都要交美国税的遗产、受美国法院监督或已选择当作美国人的信托,也不是合伙企业等穿透实体。
  2. 分红怎么交税? 一般预扣 30%,税收协定可降低(提交 W-8BEN 或 W-8BEN-E);与美国业务有实际联系的分红改为按美国人的税率申报,公司还可能交 30% 分支机构利润税。
  3. 卖股赚的钱要交税吗? 一般不交,除非:与美国业务有实际联系;个人当年在美国待满 183 天;公司是「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且你持股超过 5%(公司认为自己不是)。
  4. 信息申报和备用预扣是什么? 公司每年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分红;不证明非美国身份可能被按 24% 备用预扣(不是额外税,可以抵扣或退回)。
  5. FATCA 是什么? 外国金融机构和某些外国非金融实体不合规时,分红被预扣 30%;卖股所得按拟议规则目前不预扣。

二级一句话抓住核心

对美国以外的个人投资者来说,最主要的影响是:Anthropic 将来如果分红,美国会先预扣 30%(可以按税收协定降低);而卖股赚的钱一般不用交美国税——除非你在美国有业务或当年在美国待满 183 天。不过公司目前不打算分红(第 9 章)。

这里要分清:

  • 预扣税和最终税负:预扣是先扣,最终按协定和个人情况可能退回一部分。
  • 备用预扣 24% 不是额外税:只要按时提交 W-8 表格证明非美国身份,一般就不会被扣;扣了也能抵扣或退回。
  • 这只是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包括你所在国家的税、美国州税、赠与和遗产税。

三级把核心拆开讲清楚

1. 不适用的人群

本章不讨论这些人的特殊规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受监管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适用替代最低税或医保附加税的人;免税组织、政府组织;养老金计划;受控外国公司、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为避税累积收益的公司;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按市值计价的交易者;持有超过 5% 股本的人(除另有说明);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合伙企业及其他穿透实体(及其投资人);把股票用于对冲、跨式、转换交易的人;通过员工期权或作为报酬取得股票的人;适用「适用财务报表」特殊税务会计规则的人;不把股票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人;被视为推定出售的人。

合伙企业持有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合伙人身份和合伙企业活动,应咨询税务顾问。

2. 分红

情形 处理
来自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 算作「股息」
超过收益和利润的部分 先作为资本返还,降低持股成本(不低于零),再超出的按卖股收益处理
一般股息 预扣 30%,或按税收协定的更低税率;扣缴义务人可能先按整笔分配的 30% 扣
要享受协定税率 提交 W-8BEN(个人)或 W-8BEN-E(实体)等表格和纳税人识别号;多扣的可向国税局申请退税
与美国业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 提交 W-8ECI 后免预扣,但要在美国申报、按美国人税率交税;公司持有人还可能交 30% 分支机构利润税(或协定税率)

3. 卖股收益

一般不交美国联邦所得税,除非:

  1. 收益和你在美国的业务有实际联系(协定要求时还须归属于美国常设机构)→ 按普通累进税率交税,公司还可能交 30% 分支机构利润税;
  2. 你是非居民外国个人,出售当年在美国累计停留 183 天以上并满足其他条件 → 按 30%(或协定税率)交税,可用某些美国来源的资本损失抵减;
  3. 公司是「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美国不动产占全球资产 50% 以上),而且你在相关期间持有超过 5% → 公司认为自己现在不是、以后也不会是。

4. 信息申报和备用预扣

  • 公司每年向国税局报告支付给你的股息、你的姓名地址、预扣税额,也给你一份;国税局可能按协定把信息提供给你所在国税务机关。
  • 股息和卖股所得可能被信息申报并按 24% 备用预扣,除非你用 W-8 表格证明非美国身份。
  • 通过经纪商美国办事处卖股:适用信息申报和备用预扣,除非证明身份;通过外国经纪商在美国境外交易:一般不适用;但有大量美国所有权或业务的经纪商的境外办事处,按美国办事处处理(信息申报)。
  • 公司或付款代理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你是美国人时,仍可能适用。
  • 备用预扣不是额外税,可抵减美国税负,多扣的可退。

5. FATCA(《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

收款人 不合规时的预扣
外国金融机构 股息预扣 30%;除非与美国政府签协议,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信息,或另有豁免
外国非金融实体 股息预扣 30%;除非证明并披露主要美国所有人,或证明没有,或另有豁免
卖股毛收入 按拟议条例不适用预扣(在最终条例发布前可依赖)

美国和你所在国的政府间协定可能修改这些要求。


四级对照招股书深读与应用

1. 对中国内地投资者的实际意义(一般性说明,不构成税务建议)

  • Anthropic 目前不打算分红(第 9 章),所以股息预扣短期内影响不大。
  • 卖股收益一般不交美国税,但仍要看所在国或地区的税法。
  • 开户时券商通常会要求填写 W-8BEN,用于证明非美国身份、适用协定税率、避免备用预扣。
  • 具体税负以专业税务顾问意见为准。

2. 和其他章节对照

这里的说法 其他章节
分红 第 9 章股息政策:不打算分红
持有 5% 以上的特殊规则 第 18 章主要股东
员工通过期权取得的股票不在讨论范围 第 16 章股权计划

3. 用在自己的工作里

  1. 任何美股 IPO 招股书都有这一节,内容大同小异,读一次就能套用到其他公司。
  2. 重点看三件事:股息预扣税率、卖股是否交美国税、是否是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
  3. W-8BEN 要按期更新(通常三年一次)。

自测

  1. 什么样的人算非美国持有人?
  2. 非美国持有人收到的股息一般预扣多少?怎样降低?
  3. 卖股收益在哪三种情况下要交美国税?
  4. 什么是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Anthropic 认为自己是吗?
  5. 备用预扣税率是多少?它是额外的税吗?
  6. FATCA 对卖股毛收入的预扣现在适用吗?
参考答案
  1. 不是合伙企业等穿透实体,且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的 A 类股实益所有人:美国公民或居民个人;在美国设立的公司;收入不论来源都要交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受美国法院主要监督且由美国人控制重大决定、或已有效选择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
  2. 一般按股息总额的 30% 预扣;可以按适用的所得税协定降低,需要提交 W-8BEN、W-8BEN-E 等表格。
  3. 收益与在美国的业务有实际联系;非居民外国个人出售当年在美国累计停留 183 天以上并满足其他条件;公司是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且持有人在相关期间持股超过 5%(适用于在成熟市场定期交易的情形)。
  4. 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公允价值达到或超过其全球不动产和其他业务资产公允价值合计的 50% 的公司;Anthropic 认为自己现在不是、以后也不会成为。
  5. 目前 24%;不是额外的税,可以抵减美国税负,多扣的可以申请退还。
  6. 不适用;财政部的拟议条例规定 FATCA 预扣不适用于卖股毛收入,在最终条例发布前纳税人可以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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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完整中文译文第二十一章 对 A 类普通股非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按原文顺序翻译,〔〕内是页码标记。

原书第 311 页 · PDF 第 426 页

对我们 A 类普通股非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以下是对某些非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持有和处置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我们 A 类普通股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概述,但并不旨在对与此相关的所有潜在税务考虑进行完整分析。本概述基于《国内税收法》的条款、据此颁布的财政部条例、行政裁定和司法判决,均以本文日期为准。这些依据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从而导致与下文所述不同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除下文所述的有限范围外,本概述不涉及根据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根据美国联邦非所得税法律(例如赠与税和遗产税法律)产生的税务考虑。此外,本讨论不涉及适用于非美国持有人特定情况的税务考虑,也不涉及可能受特殊税务规则约束的非美国持有人,包括但不限于:

  • 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下文具体说明的范围除外)、受监管投资公司或房地产投资信托;
  • 适用替代最低税或净投资收入医保附加税的人;
  • 免税组织或政府组织;
  • 养老金计划或免税退休计划;
  • 受控外国公司、外国受控外国公司、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以及为规避美国联邦所得税而累积收益的公司;
  • 证券经纪商或交易商;
  • 证券交易者或选择对其持有的我们股票采用按市值计价会计方法的其他人;
  • 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股本 5% 以上的人(下文具体说明的范围除外);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上被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其他穿透实体(及其投资人);
  • 把我们的 A 类普通股作为对冲交易、「跨式交易」、「转换交易」或其他降低风险交易或综合投资中的头寸持有的人;
  • 通过行使任何员工股票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报酬持有或取得我们 A 类普通股的人;
  • 由于与我们 A 类普通股相关的任何总收入项目在「适用财务报表」(定义见《国内税收法》第 451(b) 条)中被考虑而受特殊税务会计规则约束的人;
  • 不把我们的 A 类普通股作为《国内税收法》第 1221 条所指资本资产(一般为投资持有的财产)持有的人;或
  • 根据《国内税收法》的推定出售条款被视为出售我们 A 类普通股的人。
311
原书第 312 页 · PDF 第 427 页

此外,如果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上被归类为合伙企业或其他穿透实体的合伙企业、安排或实体持有我们的 A 类普通股,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该穿透实体的所有人的税务处理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或所有人的身份以及合伙企业或其他穿透实体的活动。因此,持有我们 A 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和其他穿透实体,以及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此类其他穿透实体的所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讨论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建议。我们敦促您就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对您特定情况的适用,以及根据美国联邦非所得税法(例如赠与税或遗产税法)或根据任何州、地方、非美国或其他征税管辖区的法律或任何适用税收协定,购买、持有和处置我们 A 类普通股所产生的任何税务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非美国持有人的定义

就本讨论而言,如果您是我们 A 类普通股的实益所有人,不是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上被归类为合伙企业或其他穿透实体的合伙企业、安排或实体,并且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上不被视为以下任何一种,则您是非美国持有人:

  • 美国公民或居民个人;
  • 在美国或根据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设立或组建的公司(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上被视为公司的任何其他实体);
  • 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都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托:(x) 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并且有一个或多个「美国人」(《国内税收法》第 7701(a)(30) 条所指)(「美国人」)有权控制该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 (y) 已有效选择被视为美国人。

分配

我们 A 类普通股的分配,在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范围内,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上构成股息。在这些分配超过我们当期和累计收益和利润的范围内,超出部分将构成资本返还,首先减少您在我们 A 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但不低于零),然后将按下文「——处置我们 A 类普通股的收益」一节所述,作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票的收益处理。

除下文关于实际联系收入的段落以及「——备用预扣和信息申报」和「——FATCA」两节另有说明外,向您支付的任何股息一般将按股息总额的 30% 或您居住国与美国之间适用所得税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缴纳美国联邦预扣税。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条例,即使如上所述构成股息的金额低于整笔分配的金额,适用的扣缴义务人也可以就整笔分配总额预扣最多 30%。如果我们或其他扣缴义务人多扣,或者您没有及时向我们提供所需的证明,您可以通过及时向美国国税局(「IRS」)提出适当的申请,获得多扣金额的退还或抵免。

为了享受协定的优惠税率,您必须向适用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IRS W-8BEN 表格、IRS W-8BEN-E 表格或其他适当版本的 IRS W-8 表格,包括任何所需附件和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证明您有资格享受优惠税率。此外,您将被要求按法律要求不时更新此类表格和证明。如果您根据所得税协定有资格享受较低的美国预扣税率,您可以通过及时向 IRS 提出适当的退税申请,获得多扣金额的退还。如果您通过代表您行事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代理人持有我们的股票,您将被要求向该代理人提供适当的文件,然后该代理人将被要求直接或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向我们或我们的付款代理人提供证明。您应就根据任何适用所得税协定享受优惠的资格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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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书第 313 页 · PDF 第 428 页

您收到的与您在美国开展贸易或业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并且,如果适用的所得税协定有要求,可归属于您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股息),一般免缴此类预扣税,但须遵守下文关于备用预扣和 FATCA(定义见下文)预扣的讨论。为了获得这一豁免,您必须向我们提供 IRS W-8ECI 表格,包括任何所需附件和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证明您有资格享受该豁免。此外,您将被要求按法律要求不时更新此类表格和证明。此类有实际联系的股息虽然不缴纳美国联邦预扣税,但应计入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并在扣除某些扣除额和抵免额后,按适用于美国人的相同税率对您征税。如果您是公司非美国持有人,您收到的与您在美国开展贸易或业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还可能按 30% 或您居住国与美国之间适用所得税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您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就税收协定的适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处置我们 A 类普通股的收益

除下文「——备用预扣和信息申报」和「——FATCA」两节另有说明外,您一般不会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 A 类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除非:

  • 该收益与您在美国开展贸易或业务有实际联系(并且,如果适用的所得税协定有要求,该收益可归属于您在美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 您是非居民外国个人,在发生出售或其他处置的日历年度内在美国累计停留 183 天或以上,并且满足某些其他条件;或
  • 由于我们在您处置 A 类普通股之前的五年期间或您对 A 类普通股的持有期(以较短者为准)内的任何时候,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上具有「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USRPHC」)的身份,我们的 A 类普通股构成美国不动产权益,并且,在我们的 A 类普通股在成熟证券市场定期交易的情况下,您在上述期间的任何时候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 A 类普通股的 5% 以上。

一般而言,如果一家公司的美国不动产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或超过其全球不动产权益以及在贸易或业务中使用或持有以供使用的其他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之和的 50%(均按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定),则该公司为 USRPHC。我们相信,我们目前不是、将来也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意义上的 USRPHC,本讨论的其余部分也作此假设,但对此不能作出任何保证。我们鼓励您就我们是或成为 USRPHC 时可能对您产生的后果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

如果您是上述第一项所述的非美国持有人,您一般将就出售所得的净收益按常规累进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税率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如果您是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公司非美国持有人,您还可能按 30% 的税率缴纳分支机构利润税,在每种情况下,除非您居住国与美国之间适用的所得税协定另有规定。如果您是上述第二项所述的非美国持有人,您一般将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股票所得的收益按 30% 的税率(或您居住国与美国之间适用所得税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该收益可以由某些美国来源的资本损失抵减(前提是您已就此类损失及时提交了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您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就税收协定的适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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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书第 314 页 · PDF 第 429 页

备用预扣和信息申报

一般而言,我们必须每年向 IRS 报告支付给您的股息金额、您的姓名和地址以及预扣的税额(如有)。一份类似的报告将发送给您。根据适用的所得税协定或其他协议,IRS 可能会将这些报告提供给您居住国的税务机关。

向您支付的我们 A 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得的款项,可能需要进行信息申报和备用预扣(目前税率为 24%),除非您确立豁免,例如,在 IRS W-8BEN 表格、IRS W-8BEN-E 表格或其他适当版本的 IRS W-8 表格上适当证明您的非美国身份。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给适用扣缴义务人的任何文件可能需要更新。

您通过任何经纪商(无论是美国还是外国经纪商)的美国办事处或经其美国办事处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 A 类普通股的所得款项,一般将适用信息申报和备用预扣,除非您证明您的非美国持有人身份并满足某些其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确立豁免。一般而言,如果交易是通过外国经纪商在美国境外进行的,信息申报和备用预扣将不适用于向您支付的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股票的所得款项。但是,就信息申报而言,通过具有大量美国所有权或业务的经纪商的非美国办事处进行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一般将与通过经纪商的美国办事处进行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作类似处理。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付款代理人实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您是美国人,备用预扣和信息申报仍可能适用。您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就信息申报和备用预扣规则的适用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不是一项额外的税。相反,受备用预扣约束的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将减去预扣的税额。如果预扣导致多缴税款,一般可以从 IRS 获得退税或抵免,前提是及时向 IRS 提供所需的信息。

FATCA

《国内税收法》第 1471 条至第 1474 条以及据此发布的财政部条例和行政指引(合称「FATCA」),一般对支付给「外国金融机构」(《国内税收法》所定义)的我们 A 类普通股的股息以及(受下文讨论的某些拟议财政部条例的约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 A 类普通股的毛收入,征收 30% 的美国联邦预扣税,除非财政部长另有规定,或该机构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对某些付款进行预扣,并收集和向美国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该机构美国账户持有人(包括该机构的某些股权和债务持有人,以及有美国所有人的某些非美国实体账户持有人)的大量信息,或以其他方式确立豁免。FATCA 一般还对支付给「非金融外国实体」(《国内税收法》所定义)的我们 A 类普通股的股息以及(受下文讨论的某些拟议财政部条例的约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 A 类普通股的毛收入,征收 30% 的美国联邦预扣税,除非财政部长另有规定,或该实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识别该实体的某些直接和间接「主要美国所有人」(《国内税收法》所定义)并提供有关信息,证明其没有任何此类主要美国所有人,或以其他方式确立并证明豁免。FATCA 下的预扣条款一般适用于我们 A 类普通股的股息。财政部长已发布拟议条例,规定 FATCA 下的预扣条款不适用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 A 类普通股的毛收入,纳税人在最终条例发布之前可以依赖该拟议条例。美国与您的税务居住国之间的政府间协议可能会修改本段所述的要求。您应就 FATCA 对您投资我们 A 类普通股可能产生的影响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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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书第 315 页 · PDF 第 431 页

上述讨论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建议。每位潜在投资者都应就购买、持有和处置我们 A 类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州和地方以及非美国税务后果,包括任何拟议的适用法律变化的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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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 原文 · 原始版式第二十一章 对 A 类普通股非美国持有人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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